中虑环保律师谈 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合规处置

中虑环保律师谈 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合规处置

发布时间:2023-10-03 11:36:41    作者:rng电子竞技俱乐部官网

  为应对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生态环境部于2020年1月28日发布《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于2020年1月28日发布《关于做好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导各地及时、有序、高效、无害化处置肺炎疫情医疗废物,规范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的管理与技术要求。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医疗废物共分为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五大类。

  而感染性废物为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例如医疗过程中接触到以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的口罩、防护服就属于医疗垃圾。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治疗过程中产生的绝大多数医疗废物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物类“HW01”,废物代码:831-001-01,属于具有感染性的医疗废物,处置不当会导致土壤、水、大气污染,甚至存在的传播疾病的危险。对此类医疗废物应当参考危废的处理模式做处理,尤其是在应对新冠病毒肺炎阻击战的关键时期也需要仔细考虑采用更为严格、谨慎的手段、方式对医疗废物进行合理处置。

  医疗机构为医疗废弃物产生主体,根据《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对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态废料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对于医疗机构首先要承担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这就要求医疗机构要格外的重视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管理,保障疫情医疗废物的源头管控,尤其是医疗机构对产生的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做到分类管理、规范包装、专人负责。

  根据《指南》、《通知》,医疗机构在诊疗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及疑似患者发热门诊和病区(房)产生的废弃物,包括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均应当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对肺炎疫情防治过程中产生的感染性医疗废物做消毒处理,规范包装容器,包装表面应印刷或粘贴“感染性废物”标识。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对肺炎疫情防治过程产生的感染性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场所实行专场存放、专人管理,不与其他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混放、混装。

  律师提示:医疗废物的产生者应当承担医疗废物的污染防治责任,不得随意排放、倾倒、处置。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对环境造成污染罪)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三)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被责令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根据生态环境部《指南》、国家卫生健康委《通知》,在疫情防范期间,一定要做好运送管理、贮存交接、转移登记工作,加强对疫情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和处置过程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标志标识、转移联单的管控。转运前应确定好转运路线和交接要求。运输路线尽量避开人口稠密地区,运输时间避开上下班高峰期。医疗废物应在不超过 48 小时内转运至处置设施。运抵处置场所的医疗废物尽可能做到随到随处置,在处置单位的暂时贮存时间不超过 12 小时。

  一般情况下,对于危险废物的处置,由危险废物的产生者委托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的单位做处置。在应对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时,由医疗废物的产生者将预先收集的疫情医疗废物,交由具有处置感染性废物危废资质的单位做处置。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生态环境部《指南》,各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做好医疗废物处置能力研判,在满足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的卫生防疫要求的情况下,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处置的建议,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启用应急处置设施。即当区域内现有处置能力不足以满足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需要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由列入应急处置资源清单内的应急处置设(可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工业炉窑等)处置医疗废物,并实行定点管理,或者按照应急处置跨区域协同机制,转运至临近地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处置。

  因特殊原因,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可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方案对医疗废物进行就地焚烧处置。这就从另一方面代表着,在应对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机构、或者当地政府确定认可的单位可使用列入应急处置资源清单内的应急处置设施自行处置疫情医疗废物。

  律师提示:1、医疗废物应当交于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机构进行处置,即在委托处置医疗废物前,需要核对处置单位是不是具备处置感染性医疗废物的资质。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按照对环境造成污染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7条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2、危险废物的处置单位理应当依法对危险废物进行处置,不得排放、倾倒、处置收集的危险废物。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对环境造成污染罪)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应当从重处罚。

  综上,在型冠状病毒疫情医疗废物处置过程中,不论是危废处置单位、还是医疗机构自身均应当严格遵守目前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管理要求确保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得到及时、有序、高效、规范的无害化处置,避免触犯刑法,承担刑事法律后果。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协同卫生健康等部门完善应急处置协调机制,共同组织好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工作。规范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处置活动,防止疾病传染和环境污染,及时通过媒体等方式发布处置信息,消除社会大众的疑虑。各地因地制宜,在确保处置效果的前提下,可以适用当地的方式急处置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实行专项的定点管理。

  综上,医疗废弃物处置是新型肺炎疫情狙击战的“最后一道防线”,在这场疫情防控攻坚战中,应当高度警觉,避免医疗废物“脱管”情况出现,政府各部门更加强对医疗废弃物处置的管控,确保新冠病毒医疗废物得到及时、有序、高效、无害化处置,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安全。

  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毕业于河海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研究生学历。主体业务范围民商事合同纠纷、建筑工程纠纷、环境与资源专项法律事务等。2014年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代理多起诉讼和非诉讼业务,以专业的法律技能,严谨的执业道德,为各类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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