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不端问题认定过程中的影响因素分析 科技导报

学术不端问题认定过程中的影响因素分析 科技导报

发布时间:2024-04-30 11:20:23    作者:rng电子竞技俱乐部官网

  国立科研机构是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略人才的聚集地,在培养使用战略人才方面肩负重任。提出了国立科研机构战略人才具有层次性、集中性、差异性、组织性的特征,分析了面向世界科学前沿、面向国家战略需求、面向产业和市场发展需求三大类国立科研机构在战略人才教育培训使用方面的国际经验,并结合中国国立科研机构培养使用战略人才现状,提出了中国应发挥国立科研机构在培养使用战略人才方面的主力军作用,探索建立与使命定位相适应的战略人才分类培养使用模式,建立更加开放的培养使用战略人才机制等建议。

  科研诚信是科学技术创新的基石。近年来,我国科研诚信建设取得了很明显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短板和薄弱环节,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时有发生。2018年5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逐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加强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严肃查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2019年10月,科技部等20个部委联合出台《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对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的职责分工以及受理、调查、处理、申诉复查等环节提出了细致的规范和要求。

  认定环节是调查的收尾,处于从调查转向处理的关键阶段。如果认定结论为“存在学术不端”或“科研失信”,就要做必要的处理;如果认定结论为“不存在学术不端”,一般不再需要处理被调查对象,但有时要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做处理。随着网络和自媒体的发展,学术不端问题由于其敏感性而受到更大范围、更高强度的关注,焦点往往在于不同群体或个人对当事人行为的性质判断存在差异。

  在实际工作中,各类法规和制度文件对调查、处理的程序都有比较详细的规定,但对如何认定的问题,却往往难以给出细化、量化的客观标准。有的单位尽管规定了调查的责任分工或程序性的实施细则,但对“是不是真的存在学术不端”的定性以及情节严重程度的参考标准,一般都交由调查组或某一委员会来决定,即取决于调查基础上的主观判断。有学者觉得,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属于高校自主管理权,司法权力应该充分尊重,因此一些案件即使诉诸法庭,也不会推翻高校做出的学术认定结论。

  在美国,学术不端行为主要由学术机构或职业团体根据其制定的政策和程序自行认定和规制,法院也只对这些公共机构处罚责任人的程序进行正当性审查。在处理决定做出后,法律允许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包括对处理决定本身及其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但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对纯学术判断问题都要保持必要的克制与谦抑,这是学术事务的特质所决定的。

  本文试图系统梳理在学术不端行为认定过程中各种可能的影响因素,分析其产生原因及可能的解决路径。

  教育部2016年制定了《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对新时代高等学校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行为界定、工作程序、工作主体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和要求。此后,各高校结合学校实际,陆续出台了学校内部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规章制度。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规定的学术不端行为是指高等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包括7种类型:(1)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2)篡改他人研究成果;(3)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4)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5)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6)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文;(7)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规定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以下简称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包括:(1)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2)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3)买卖、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4)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5)违反科研伦理规范;(6)违反奖励、专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论文发表规范;(7)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20 年出台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解决的方法》(国科金发诚〔2020〕96号)所称科研不端行为,是指发生在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评审、实施、结题和成果发表与应用等活动中,偏离科学共同体行为规范,违背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行为准则的行为,具体包括:(1)抄袭、剽窃、侵占;(2)伪造、篡改;(3)买卖、代写;(4)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相关信息以及提供信息不准确;(5)通过贿赂或者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方式获取科学基金项目;(6)违反科研成果的发表规范、署名规范、引用规范;(7)违反评审行为规范;(8)违反科研伦理规范;(9)其他科研不端行为。

  行业标准《学术出版规范——期刊学术不端行为界定(CY/T74—2019)》由全国新闻出版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国家新闻出版署,2019年 7 月1日正式实施。该标准界定了学术期刊论文作者、审稿专家、编辑者所可能涉及的学术不端行为,适用于学术期刊论文出版过程中各类学术不端行为的判断和处理。

  其中学术期刊论文作者的学术不端行为包括:剽窃、伪造、篡改、不当署名、一稿多投、重复发表、违背科研伦理及其他学术不端行为。审稿专家的学术不端行为类型一般来说包括:违背学术道德的评审、干扰评审程序、违反利益冲突规定、违反保密规定、盗用稿件内容、谋取不正当利益及其他学术不端行为。编辑者的学术不端行为类型一般来说包括:违背学术和伦理标准提出编辑意见、违反利益冲突规定、违反保密要求、盗用稿件内容、干扰评审、谋取不正当利益及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各类文件规定的学术不端行为类型对比见表1。综合国内外文献和行业标准CY/T 174—2019的规定,此处将几种与学术出版相关的主要学术不端行为定义如下:

  抄袭剽窃指不加引注或说明地使用他人的观点、数据、图像、研究方法、文字表述等并以自己名义发表的行为。伪造指编造或虚构数据、事实的行为。篡改指故意修改数据和事实使其失去真实性的行为。不当署名指与对论文实际贡献不符的署名或作者排序行为。一稿多投指将同一篇论文或只有微小差别的多篇论文投给两个及以上期刊,或者在约定期限内再转投其他期刊的行为。重复发表指在未说明的情况下重复发表自己(或自己作为作者之一)已经发表文献中内容的行为。

  前4种在国内有关部门法规中都多次提及,一些文件对“剽窃”和“抄袭”、“伪造”和“篡改”未加区分。而“一稿多投”和“重复发表”并未被明确列为“学术不端”或“科研失信”,可以认为属于兜底条款的“其他”范畴,由有关部门自行裁量。部分领域对不同语言的“再次发表”持肯定态度,当然也规定了一定的条件。不同文件中使用的“学术不端”“科研失信”“学术失范”“学术不当”等表述,本文不作详细区分,为更强调责任人的主观故意性,统一采用“学术不端”的表述,重点讨论抄袭剽窃、伪造、篡改、不当署名这4类行为认定的相关问题。

  近年来,有关部门加大了对科研诚信问题的通报力度。由科技部牵头的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建立了科研诚信案件通报机制,在“中国科研诚信网”()公开通报查处结果。

  分析该网站 2017—2021年通报的 535项案件能够准确的看出,超过50%的案件都涉及伪造或篡改,还有相当一部分案件涉及买卖或文、不当署名等问题,部分案件同时涉及多种问题(图1)。由于通报的案件多数是因国外生物医学类期刊对论文撤稿而曝光,集中在生物医学领域,不能完全体现我国科研诚信问题的特点。实际上,由于中国科协和教育部等部门近年来科研诚信教育工作的开展,我国科研论文的撤稿率总体趋势是下降的。

  《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规定,举报应同时满足3方面条件:(1)有明确的举报对象;(2)有明确的违规事实;(3)有客观、明确的证据材料或查证线索。这一规定与《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别的文件类似,同时又规定了不予受理的情形、媒体公开报道等应该受理的情形。尽管相关文件都指出不鼓励匿名举报,但按照《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的规定,无论是不是实名,如果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线索明确,受理部门都应该受理。

  由于对举报人来说,举报对象和违规事实相对较容易指出,那么受理条件的关键就是证据材料或问题线索。具体来说,如果举报抄袭剽窃,应该提供被举报人的学术成果和涉嫌被剽窃的他人观点、数据、图像、研究方法、文字表述等内容,以便作对比;如果举报伪造或篡改,应该指出现有数据、图像或结果的错误或不合理之处、修改痕迹等;如果举报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应该提供多次投稿的直接证据或已发表的学术出版物;如果举报不当署名,则当前已署名作者的陈述是最有效的证据,否则很难查证。

  举报人应当以书面方式来进行举报,但也有的通过电子邮件、网络、电话、当面陈述等方式举报。受理部门很难去强制要求举报人的举报形式,尤其是在匿名的情况下,无法与举报人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因此,如果举报人未提供可查证的证据材料或问题线索,后续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就不具备条件。

  对于涉嫌伪造或篡改的问题,还应思考科学研究的复杂性。由于当代科技的发展日益复杂,一些研究行为往往很难简单地判定与处理,而且十分耗时费力。更重要的是,科学研究是人的活动,人们并没找到可以标准化的研究方法和发现模式。有些理论既不能被证实,也不能被证伪。原则上任何科学研究都应该准备接受一切科学上的质疑,但并不是所有的研究或质疑都值得严肃对待。

  因此,在出现实验不可重复方面的争议时,国际科学界首先采取的应对还是通过勘误、撤稿等方式来纠正事实和删除错误的知识,而是否展开进一步的科研诚信调查处理则视其重要性、关注度而定,调查的人力物力成本也是不得不考虑的因素。

  总之,证据材料或问题线索是否可查证、可采信还有是不是足够充分,是能否受理并进入调查环节的主要的因素,也是能否认定的先决条件。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针对的学术不端行为主体包括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实际上覆盖了高校内部可能参与学术活动的全体成员。在学术出版、项目申请等不同环节,还可能涉及编辑、评审专家等不同身份人员。根据被举报人的身份不同、责任不同,在处理环节所适用的规章制度会有所区别。因此,认定过程中一方面要确定责任人,另一方面若涉及多人,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目前被举报最多的是学术出版物的作者。无论是学术论文还是专著,一旦公开发表或出版,其作者应该是明确的、固定的、真实的,因此首先要判断作者的署名有无不当之处。

  行业标准CY/T 174—2019中详细说明了“不当署名”的表现形式包括:(1)将对论文所涉及的研究有实质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外;(2)未对论文所涉及的研究有实质性贡献的人在论文中署名;(3)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将其列入作者名单;(4)作者排序与其对论文的实际贡献不符;(5)提供虚假的作者职称、单位、学历、研究经历等信息。在实践中甚至还出现过唯一作者姓名虚假的情况,调查就很难开展了。

  对于有多位作者的学术论文,目前学术界普遍认可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最重要。相应地如果论文存在学术不端问题,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也应该承担更大责任。

  国际医学期刊编辑委员会(IC⁃MJE)在关于投稿的建议中指出,作者的身份应该基于以下标准:(1)对研究的构思、设计或数据的获取、分析、解释做出重要贡献;(2)撰写论文初稿或在修订过程中提供重要学术内容;(3)认可发表论文的最终版本;(4)同意对论文各部分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此外,作者应该能够区分其他共同作者在论文中负责的工作,并对其真实性有信心。因此,在调查时提供全部作者的身份信息、责任分工并由本人签字确认,是非常必要的。如果有与上述标准不符的署名情况,需认定是哪位作者的责任。

  被举报人当前所在单位和被举报行为发生时所在单位可能会不一致。这会导致在跨单位认定责任人时,不同单位之间可能互相推诿。《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明确规定“科研诚信案件被调查人是自然人的,由其被调查时所在单位负责调查。”如果涉及被举报人曾任职或求学的单位,所涉单位应积极努力配合开展调查处理。此外,也有几率存在个别被举报人失踪、出国等没办法取得联系,甚至无法确认是否在世的情况,调查单位如果穷尽所有可能的方式仍无法联系当事人,可按规定继续推进调查,也可终止调查。

  如果被举报的行为发生在若干年以前,认定依据的时效性是要关注的一个问题,类似于法律的“追溯期”。一种观点认为,学术界对科研诚信的要求始终是一致的,不应该对不同时期的问题采取不同标准;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参考法律领域的“程序从新,实体从旧、从轻”原则,如果在事件发生时没有明确文件规定,就不宜参照之后的文件认定为学术不端;如果事件之后出台的文件比之前文件可能认定的程度更严重,应该参照早期认定程度较轻的文件。这种争议经常发生在剽窃的问题认定时,对于伪造、篡改等行为的认定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相对容易达成共识。

  抄袭剽窃从法律角度讲就是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我国关于著作权(版权)的法律和法规经过了漫长的变化历程,但对于多少数量或比例的文字重复才构成侵权长期以来并没有权威的规定。

  目前已知最早的文件是1984 年 6月文化部颁布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文出字〔84〕第849号),在该条例的实施细则中规定:“‘适当引用’指作者在一部作品中引用他人作品的片断。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允许超出两千五百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如果多次引用同一部长篇非诗词类作品,总字数不允许超出一万字;引用诗词类作品不允许超出四十行或全诗的四分之一,但古体诗词除外。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允许超出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但专题评论文章和古体诗词除外。”这是不多见的关于数量或比例的规定,但该条例已于2003 年 12月由国家版权局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1990 年 9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于1991年 5月发布,二者经过了多次修订,在其条款中并未对认定抄袭或剽窃行为的数量、比例作具体规定。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1999年关于如何认定抄袭行为给青岛市版权局的答复信是一份经常被法律专家引用的重要文件,该文件认为,从是否侵权的角度考虑,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不以是否使用他人作品的全部还是部分、是否得到外界的好评、是否构成抄袭物的主要或者实质部分而转移。抄袭侵权与其他侵犯权利的行为一样,需具备4个要件:(1)行为具有违法性;(2)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3)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有过错。凡构成上述要件的,均应认为属于抄袭。

  近年来,“中国知网”等数据库平台提供了能够直接进行文字重复检测的在线查重系统。此类系统提供的文本复制检测报告能够详细给出被检测文献与一些范围内的哪些文献存在文字重复,并可以精确计算重复字数和占比。国外也有Elisabeth Bik等人通过检验测试图片是否重复来对学术论文提出质疑,在PubPeer等网站上公开讨论,具有一定影响力。

  但一些案例的实践证明,这些技术方法只能作为认定学术不端行为的参考,检测系统的比对文献数量有限,而一些专对于检测软件的降低重复率的技巧使得学术不端行为更加隐蔽。因此,对学术不端的认定不宜简单按照技术检验测试结果做判断,并且要考虑当事人主观故意性、问题严重性、影响区域等,有一定的自由裁量范围。

  此外,认定依据的有效性还涉及到适合使用的范围的问题,最重要的包含地域范围和学科范围两方面。中国学术界目前处于和西方学术规则对接的阶段,对学术规范的理解和西方有几率存在一定差异。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关于学术不端的定义提到了“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中提到了“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那么,这些准则是国际学术界普遍认可,还是国内学术界或某一学科领域认可?自然科学、人文社科、医学等不同学科领域的准则与规范能否互为认定依据?在事件发生时如果国内尚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国外的学术规范能否作为国内学者的认定依据?这样一些问题都需要在认定过程中认线

  按照相关文件规定,一般由专家组或某一专门委员会负责学术不端调查结论的认定。在某些方面,这些个体与群体认知具有权威性,但其认知能力不一定是无限的。这些成员的知识背景、思维模式、尺度把握等都可能会影响到最终的认定结论。所以有学者就提出要参考西方国家规制

  “不谋而合”的可能性极低。因此,如果与前人文字完全重复或有明显实质性相似的部分而未加引注或说明,很难解释其合理性。2)考虑主观故意性。对于涉嫌伪造、篡改的情况,经过调查会存在多种可能,一种是无意的过失,即不小心算错了数、用错了图或写错了文字;一种是因为知识缺乏或能力不够而出现了错误,并非故意为之,有时被称为“学术失范”

  美国2000年颁布的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联邦政府政策即明确规定学术不端不包括诚实的错误。因此,在涉及实验的领域,原始实验的书面记录、图片、视频等会对还原事实真相很有帮助。对于剽窃的情况,如果在引用他人文字时未进行认真核实,被引用的文字本身剽窃了他人作品但未加引注或说明,可能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构成剽窃,但证明“不知情”需要足够的证据

  3)问题的严重程度。由于不一样作品的原创性标准不同,所以判断两个作品是否实质性相似也要详细情况具体分析

  从学术影响的角度主要关注重复内容是否属于普遍公认的客观表达、国家或国际标准、某一领域的常识、事实性描述、转述他人观点而未标注明确出处等,成果形式是期刊论文、学位论文、学术专著、教材、翻译他人文字、科普读物还是文学作品,错误的文字、数据、图像是否构成作品的核心内容、是不是会影响成果的主要结论,成果被引用情况及影响区域等。当然,有时也会结合学科特点及成果形式,考虑重复文字在整个作品中所占比例以及是字词重复、整句重复还是大段重复等。

  学术不端问题认定环节要考虑受理条件的充分性、责任人的确定、认定依据的有效性、认定的主观角度等诸多因素,任何一项细微之处

  关键点,可能比一般的法律问题要更复杂。法律和法规与学术共同体之间可以相互借鉴,但无法互相取代:在处理环节,可以参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规定详细的处理措施;但在认定环节,学术共同体在学术事务方面的自主权还应该得到充分保障,相关部门应通过完善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确保认定结论经得起检验。1)调查认定工作应在法律和法规允许的框架内进行,确保程序正当性。程序规则是学术不端问题调查处理的核心,而维护学术秩序是程序规则设计的宗旨。在调查过程中要通过回避、禁止单方接触、听取陈述和申辩、说明理由等规定来规范程序,防止决策者的主观臆断和偏听偏信。

  此外,伏创宇认为,国家权力在认定问题上还要保留必要的法律监督,以防止高校凭借“大学自治”的名义侵害学术自由。若条件允许,调查组成员中尽量要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专家,各单位学术委员会或负责学术诚信工作的专门委员会中也应积极考虑纳入法律专家。认定结论的产生程序应该严格设计并事先协商一致,必要时可针对“存在学术不端”“不存在学术不端”“存在学术不当”等多个选项进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认定结论。

  2)最大限度地考虑法规条款的适合使用的范围、历史背景等客观条件和事实。我国有关学术诚信的概念基本都来自于西方,在本世纪初期才逐渐重视起有关问题。早年的出版单位和编辑人员出于种种考虑,甚至不鼓励图书作者在书后列举过多的参考资料,在正文中以上标方式添加引注的规则也不统一、不规范,因此对于本世纪之前的出版物,如果引用的文字能在书后的参考资料中找到出处,可以说已经相当注意学术规范了。

  3)将行政调查与学术评议相结合,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学术评议方式获得可靠的认定结论,遵循“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保障当事人的权益。行政调查是对事实情况做调查,包括对相关原始数据、协议、发票等证明材料和研究过程、获利情况等进行核对验证。在涉及一些“灰域”如观点和方法抄袭剽窃问题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辩解,对事实的洞悉和掌握更具实质意义。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发展,在线查重、图像设别等技术都能够适用于学术诚信问题调查中,可能获取的证据数量会非常多,但要注意区分相关性和逻辑关系。例如,有学者觉得认定剽窃时,“接触”和“实质性相似”2个条件均需满足。如果可获得的证据材料不够充分,不足以认定构成学术不端,特别是难以判断是否主观故意的情况,就不宜把被举报人按“责任人”对待,要维护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和正当合法权益。此外,参与相关工作的人员也要遵守工作纪律,做好保密。

  刘小鹏,贺飞作者简介:刘小鹏,北京大学学科建设办公室,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为科技政策与管理、交叉学科研究;贺飞(通信作者),北京大学学科建设办公室,研究员,研究方向为高等教育管理、科研政策和文献计量学。论文发表于《科技导报》2022年第18期,本文有删减,欢迎订阅查看。

  《科技导报》创刊于1980年,中国科协学术会刊,主要刊登科学前沿和技术热点领域突破性的成果报道、权威性的科学评论、引领性的高端综述,发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完善科学技术管理、优化科研环境、培育科学文化、促进科学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决策咨询建议。常设栏目有院士卷首语、智库观点、科技评论、热点专题、综述、论文、学术聚焦、科学人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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