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危险废物,是指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或者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来管理的固态废料(包括液态废物)。随工业的加快速度进行发展,工业生产过程产生的各类危险废物日益增多,这些废物如未得到正确处置,随意排放、贮存,将会污染水体和土壤,直接影响人类生活环境,对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制约是不可估量的。
近些年来,虽然环境保护整治力度呈现高压态势,但环保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仍时有发生。2017年,贵州一企业在无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情况下,任意处置含有危险废物的工业废物1000余吨;2018年,中央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下沉鞍山市,发现大量油泥油渣等危险废物被非法倾倒,总量约3.5万吨;2020年,重庆一企业为节约危险废物处置成本,将轮胎炼油裂解残渣及废液交由无资质人员非法处置,导致长江一级支流被倾倒了30余吨危险废物,造成3-4公里污染带。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关于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组织全国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部门于今年7月至11月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活动。
《通知》指出,针对部分地区、部分行业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案件多发态势,各地要突出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点行为,认真摸排、重点监管,及时有效地发现环境违法犯罪线索;专案办理、精准打击,严惩一批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大案要案;铲除非法收集、利用、倾倒、处置危险废物链条,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坚决遏制此类案件多发势头。
国务院安委会印发的《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中明确了2个专题实施方案、9个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从2020年4月启动至2022年12月结束。
其中包括组织全方面开展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排查,化工园区、化工企业等是重点整治对象,要求危险废物贮存、运输、处置等全过程监管实施起来,确保危险废物安全处置。
(二)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五)逃避监管,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七)无危险废物经营处置资质的黑作坊、黑工厂或以合法形式为掩护的单位非法收集、贮存、利用、倾倒、 处置危险废物的;
(八)危险废弃物产生企业及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委托其收集、 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
(九)危险废物运输企业及工作人员明知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参与运输、利用、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一)因实施对环境造成污染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行政、刑事处罚又实施此类行为的;
(四)窝藏、包庇对环境造成污染犯罪分子,掩饰、隐瞒对环境造成污染犯罪所得,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人员。
当前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存在环境监管能力薄弱、利用处置能力不均衡及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存在短板等三个方面的明显问题,国家对环境保护逐渐重视,对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也更加严格,那么,怎么样才能做好涉危废企业的排查和监管?
围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排污许可、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有关要求,检查是不是存在“越权审批”、擅自降低环评编制等级的违规行为;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污染防治设施是否环评文件要求一致;主要企业信息、生产设施、原料、产品产量、排污节点、产废节点、危废类别、污染排放情况等内容与排污许可及现场实际是否一致;是不是真的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遗漏、虚假造假等重大缺陷。
检查危险废物处置经营单位是否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危险废物转运、接收、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经营范围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所列范围是否一致,利用处置方式与环评及批复文件是否一致;调阅联单处置量、处置的类别是否与企业转移量类别相符。严禁接收不明废物和超出经营范围接收其他危险废物。
产废单位是否对工业废料、废酸等危险废物产生名称、种类、数量、来源、出入库、转移等情况如实登记造册和规范记录;处置经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经营记录簿,涵盖危险废物分析、接收、利用处置、内部检查、运行、环境监测、事故记录和报告、应急演练等内容。
对有自行处置和使用危险废物能力和资质的企业和单位,结合环评、生产台账等基础资料,对原料使用量、产生环节、产品出入库量进行核实,去向是不是真的存在不合理。对工业废料、废酸等危险废物自行处置或再生利用的生产设施,要核算使用量、处置量和再生量是不是合理,是否与利用处置能力和再生能力总体匹配。
是否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收集、分区贮存;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材质和衬里是否与危险废物相容,容器和包装物是否有破损、泄漏和其他缺陷;是否混存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是否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危险废物经营记录簿、信息平台填报、贮存场所与现场的危险废物种类和数量是否一致;产废单位对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要不要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是否对不可以进行预处理、稳定贮存的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贮存废弃剧毒化学品的,是否按照公安机关要求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危险废物暂存期限是否超过一年。处置单位贮存易挥发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库房必须密闭,必须加装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并处理达标排放。
在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是否设置规范(形状、颜色、图案均正确)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设置标签,并如实、完整填写类别、数量、危险特性、产生日期和责任人等相关信息。
转移危险废物,是否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制度,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如实填写转移联单中的相关栏目,转移联单保存5年。严格遵守国家相关危险货物的运输管理规定,是否制定运送过程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采取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措施,配备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
处置单位按照实际接收的危险废物,是否如实、规范填写转移联单中接收单位栏目,数据、类别等信息与经营记录簿一致;利用处置过程产生的不能自行利用处置的危险废物,是否全部转移给持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是否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应急预案要明确管理机构及负责人,对不一样的情形的危险废物意外事故是否制定相应的处理解决措施。是否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制定详细的应急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危废处置经营单位危险废物的破碎、研磨、混合搅拌等预处理设施是否有较好的密闭性,并保证与操作人员隔离;含挥发性和半挥发性有毒有害成分的危险废物的预处理设施应布置在室内车间,废气经收集处理达标后排放。
按照企业的原料、产品、排污环节、产废环节、等逐一核查,调阅企业用电量情况,核实公司制作负荷和生产经营情况,企业的排污设施、污染物和现场实际设施必须与排污许正副本一致。
☞今日发布!!生态环境部征求《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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