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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王子新材”“上市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这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相关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于 2023年 5月 24日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2023年 6月 1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3〕120097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法律法规,就《审核问询函》中需要发行人律师说明的相关事宜出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鉴于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后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发行人的有关情况出现变化,本所律师在就《审核问询函》中需要发行人律师说明的相关事宜进行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除非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另有说明,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做出的确认、承诺、声明及保留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用词语或简称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意义一致。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这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审核问询函》之 1.(7)
“5月 4日,发行人披露《关于控股子公司发生火灾事故的公告》,4月 29日,发行人持股 51%的重庆富易达科技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租赁厂房发生火灾。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7)发行人安全生产相关内控制度是否有效,发行人及子公司最近 36个月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是不是真的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实地走访发行人主要经营场所、访谈发行人生产部门负责人,为规范安全生产,发行人依据国家法律和法规和企业真实的情况,制订了一系列安全生产相关的内控制度,并配套建立了由上至下的管理机构及责任机制,有效推进相关制度、机制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提升了安全生产管理的合规性、科学性及适用性,详细情况如下:
发行人制定了一系列安全生产相关的内控制度,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安全责任、职业病防治等多种类型,详细情况如下:
发行人设立了安全管理部,负责监管、稽核、指导、协助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子公司根据内部组织架构、规模大小、生产工艺流程、属地安生产管理人员,协助子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开展工作。发行人建立了从上到下的安全生产逐级监督管理架构,明确了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总经理)、安全主任、保安员、电工、生产经理、车间主管、班(组)长、操作员、义务消防员、危险化学品管理人员等各安全生产岗位的职责,形成了逐级监督考核机制,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发行人及子公司均有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培训目标及考核计划,通过加强对管理层和员工的培训与考核,提升管理层和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例如: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新员工入职前进行三级(厂级、车间级、班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公司不定期组织并且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安全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以及义务消防队技能实战演练;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制度由各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牵头落实等。
在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方面,发行人内部实行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体系,各子公司内部每日、周、月、季、半年度、年度均有实施安全检查,发行人安全管理部每年对下属子公司进行一次生产现场安全隐患排查。在安全生产事故整改方面,发行人及子公司秉持“四不放”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做到事故发生后查明原因并进行规范整改,严格落实责任,强化内控制度的执行。
发行人及子公司为在生产一线涉及职业危害岗位的员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在采购、验收、发放、使用、培训等环节严格把关,确保防护用品发放到位并被有效使用;安全生产涉及的机械设备由工程部机修组成员来维护、保养,并形成记录文件存档备查;特定种类设备、消防设施、防雷装置、危化品中转仓、危废固物仓等均按国家要求和行业规定要求来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查。
发行人及子公司一直依照国家要求和行业标准对涉及职业危害岗位的作业人员依法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对体检结果异常的个人进行医疗、复检或调岗。发行人及子公司对风险较大的作业进行严格管控,实行作业审批制度,办理作业证,并为电焊、热切割、高处、有限空间、临时用电等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自我劳动防护用品,实行现场监督直至危险作业结束,保障人员生命安全。
发行人及子公司对于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进行相对有效处置,保证污染物处置安全,具体治理措施如下:
生产现场的吹膜机、复膜机、缠绕膜机、气泡膜机、印刷机、吸塑 机上方均安装有集气罩,热熔、挤塑、吹膜、印刷、吸塑产生的有 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由活性炭及 UV光解处置后,最终由排气筒 排放。
无工业废水产生;生活废水经隔油池和经厂区预处理池处理后排入 合作污水处理厂进行相对有效处理;此外,园区设置雨污分流系统,按 各自管道排放。
通过适用降噪设备,消声减震,隔声等方式降低噪声,厂界昼夜噪 声值均符合有关标准。
废边角料、残次品等外售废品回收站;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 运处置;厨房餐厨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厂家专门回收处理。
废油墨桶使用完毕后交由原生产厂家进行回收;废摸机布、废活性 炭、含油墨清洗废水、废矿物油等交由有资质的危废处理单位处理。
青岛富易达 4月 29日火灾事故发生后,发行人格外的重视,公司管理层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紧急开展事故应急处置,防止事故危害及损失的扩大,在确认无人员受伤或死亡和确保现场安全后,公司立即展开调查,确认火灾原因和责任,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并迅速开展整改工作。整改期间,公司通过召开管理层会议,强化安全监督职责;全方面检查排除子公司安全风险隐患,督促一线员工加强风险防范工作;完善厂区安全生产制度,重新修订部分安全生产内控制度;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定期召开安全例会;加强员工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召开安全主题会、推进安全生产文化建设等多种方式强化内部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发行人及子公司安全生产内控制度的贯彻落实。
(二)发行人及子公司最近 36个月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是不是真的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 36个月内,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受到的金额在 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情况如下:
因宁波新容电器贮存工业固态废料未采 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保护措施,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污染 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 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 第二款,《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 量基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 项和第二款,鉴于宁波新容电器事后及 时整改,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主动消除 危害后果,经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集体讨 论,予以从轻处罚(-10%),责令限期 改正,处以人民币 234,000元罚款。
就上表行政处罚,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已明确“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且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2月3日出具《环境行为证明》,确认2019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宁波新容电器未出现重大、特大环境事件,因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共受到该局1次行政处罚,根据《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浙政函〔2020〕16号)第十条,不列入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
因此,宁波新容电器上述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监督管理的机构予以从轻处罚,不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或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因深圳新诺因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管 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 标志(B栋一楼空压机房三台空压机压力储罐 未张贴“小心爆炸”安全警示标识,空压机房内 两处配电箱未张贴“小心用电”安全警示标识,B 栋二楼拌料机所在配电箱未张贴“小心用电”安 全警示标识),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 条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 一项并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 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编号 1011)的规定,决定给予深圳新诺罚款人民币 25,000元的行政处罚。
因深圳新诺未将厂房装修工程发包给有资质的 单位,未与工程承包人员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 议或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在施工过 程中未对施工作业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对作 业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未及时有效地发现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并督促整改,于2021年8月29日在深 圳新诺公司B栋5楼装修施工工地发生1名装修 工人触电死亡事故,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 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 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并参照《深 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2020年)版》(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编号1024、违法行 为编号1025)的规定,决定分别给予深圳新诺 罚款人民币120,000元、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合计罚款140,000元。
因青岛富易达未在作业场所(有限空间)设置 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020年、2021年新入职 的员工安全培训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培训规定》规定的时间,分别违反了《工贸企 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 十九条第(二)项、《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分别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 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一)项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基准(试行)》264项裁量档次1、《安全 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和 《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 行)》43项裁量档次3的规定,决定给予青岛富 易达罚款人民币9,000元、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合计罚款39,000元。
因青岛富易达主要负责人自2022年3月担任企 业主要负责人至今未按照规定进行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022年未按规定进行再培训,分别违反了《安 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八条第 一款、《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 规定,分别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 (三)项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自由裁量 基准》编号第88裁量档次1,《安全生产培训管
理办法》第三十六第(一)项和《山东省安全 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第91裁量档 次1的规定,决定给予青岛富易达罚款人民币 7,000元、5,000元的行政处罚,合计罚款12,000 元。
因青岛富易达位于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胶东街 道办事处纺织工业园内的公司所属人员的行为 不符合岗位消防安全要求,不具备与岗位职责 相适应的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违法造成 火灾,违反了《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七 十三条之规定,决定给予青岛富易达罚款人民 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因宁波新容电器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 库,违法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 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四)项及《浙江 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 行)》危险化学品行业领域行政执法事项安全 管理类第四十三条一档之规定,决定给予宁波 新容电器罚款人民币6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核查,上述 6项行政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或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安全生产法(2014修订)》第九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并经本所律师对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对编号 1011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制定的实施标准及查验《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华)应急罚〔2021〕1326号),深圳新诺的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未被责令停业整顿,不属于法定情节严重的行政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深圳新诺在责令限期整改的期间内完成整改,其间(五万元以下)的中间处罚金额。此外,上述应急管理行政处罚的处罚原因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不涉及安全事故,不存在环境污染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发生。
因此,深圳新诺 2021年应急管理行政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情节不严重,不涉及安全生产事故,不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或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根据《安全生产法(2014修订)》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并经本所律师对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对编号 1024、1025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制定的实施标准及查验《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华)应急罚〔2022〕33号),深圳新诺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包括①发包、出租给一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120,000元罚款为裁量实施标准中低处罚期间(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的最低处罚金额;②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20,000元罚款为裁量实施标准中的最低处罚金额。
根据《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第九条规定,“对于同一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或违法行为的同一情节设置次级处罚幅度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实施单处处罚也可以并处处罚的,其中相对轻微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或情节,应当设定单处处罚;程度一般或确难以区分轻重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或情节,应当设定单处或者并处处罚;相对严重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或情节,应当设定并处处罚。”深圳新诺的两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均未被并处处罚,不属于相对严重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或情节。
此外,上述应急管理行政处罚的处罚原因为安全生产管理相关的内容,不涉及环境污染,且经龙华区应急管理局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因深圳新诺上述行政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间接导致的事故性质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因此,深圳新诺 2022年应急管理行政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的情形,且不属于相对严重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或情节,间接导致的安全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不存在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根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目、二十八条第(一)项以及《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并经本所律师对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分别对编号 264号、第 43号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制定的裁量档次及处罚标准及查验《行政处罚决定书》((胶)应急罚〔2021〕46号),青岛富易达的上述行政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包括①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且 9,000元罚款属于裁量基准中档次 1(最低档,共 4档)处罚幅度内的处罚金额,情节不严重;②新入职员工安全培训时间少于规定时间:30,000元罚款属于裁量基准中档次3的处罚金额。
此外,上述应急管理行政处罚的处罚原因不涉及安全生产事故,不存在环境污染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发生。
根据胶州市应急管理局于 2023年 2月 3日出具的《证明》,确认 2020年 2月 1日至 2023年 2月 1日,青岛富易达无重大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发生。
因此,青岛富易达 2021年应急管理行政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属于重大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或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根据《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以及《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并经本所律师对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政处罚决定书》((鲁青)应急罚〔2023〕31号),青岛富易达的上述行政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包括①主要负责人未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7,000元罚款属于裁量基准中档次 1(最低档,共 4档)处罚幅度内的处罚金额,情节不严重;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进行再培训:5,000元罚款属于裁量基准中档次 1(最低档,共 3档)处罚幅度内的处罚金额,情节不严重。此外,上述应急管理行政处罚的处罚原因不涉及安全生产事故,不存在环境污染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发生。
因此,青岛富易达 2023年应急管理行政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均适用裁量基准中的最低处罚档次,情节不严重,不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或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根据胶州市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胶消火认字〔2023〕第 00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胶消行罚决字〔2023〕第 0062号)以及青岛富易达出具的《专项整改报告》,青岛富易达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造成的后果为青岛富易达的货物、设备、原材料等财产损失,未造成人员伤亡,不涉及严重的环境污染。此外,上述火灾未给除发行人子公司以外的主体造成损失,未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后果,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青岛富易达 2023年 6月受到的上述消防行政处罚未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不属于导致严重环境污染或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并经本所律师对照《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危险化学品行业领域行政执法事项安全管理类第四十三条一档及查验《行政处罚决定书》((甬镇)应急罚决〔2023〕第 000051号),宁波新容电器因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被处以的 60,000元罚款属于裁量细则中第 1档(最低档,共 2档)处罚幅度内的处罚金额,情节不严重。此外,上述应急管理行政处罚的处罚原因不涉及安全生产事故,不存在环境污染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发生。
因此,宁波新容电器 2023年 6月应急管理行政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适用裁量细则中的最低处罚档次,情节不严重,不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或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综上,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在最近 36个月内受到的上述行政处罚不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1、实地走访发行人办公楼、生产车间、仓库等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查看发行人安全生产相关设施;
2、取得并查阅发行人的相关说明性文件并访谈发行人安全生产部门负责人,了解发行人安全生产相关制度、组织机构、权责机制及执行情况;
4、取得并查阅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B10294号)及发行人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5、取得并查阅发行人出具的《关于青岛富易达 4月 29日火灾的专项整改措施的说明》;
7、取得并查阅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最近 36个月内罚款金额在 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相关的处罚决定书、事故认定书、缴款凭证、整改报告等资料;
8、针对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最近 36个月内的行政处罚事项,访谈发行人相关负责人;
9、通过企查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最近36个月内的行政处罚进行复核;
10、查阅《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等和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最近 36个月内行政处罚相关的法律规定。
2、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最近 36个月内受到行政处罚不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发行人是否取得日常经营所需全部资质许可,是否属于《涉军企业和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军工事项审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的涉军企业和事业单位,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要不要履行有权机关审批程序。
根据发行人 2020-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工商变更登记档案、发行人在指定信息公开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文件,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塑料包装业务、军工科技业务、薄膜电容业务以及移动电源和储能电源业务。
就上述经营活动,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控股子公司取得的主要经营资质文件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发行人部分子公司从事非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的塑料包装产品的生产,该等产品的生产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同时,发行人部分子公司业务中涉及在其生产的塑料包装制品上印刷,该等子公司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
经核查发行人各子公司的营业范围、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子公司取得的塑料包装业务相关资质如下:
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对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以下简称“许可目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实行许可管理。但是,专门的武器装备科学研究活动除外”,因此,未从事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企业无需进行许可管理,即无需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均未从事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因此无需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发行人子公司中电华瑞、武汉安和捷、宁波新容电器分别针对目前所从事的军工业务取得所需的《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书等资质许可,且其获得的资质许可均在有效期内。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业务中涉及道路运输,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以及其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就相应质量以上的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的运输业务办理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子公司取得的道路运输经营资质如下:
由于发行人及其部分控股子公司从事的业务涉及货物进出口,发行人及其部分控股子公司取得了开展进出动所必需的资质许可,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的货物进出口资质如下:
《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 回执》(海关编码:4403960HJ0)
《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 回执》(海关编码:4501963661)
《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 回执》(海关编码:4403960H6D)
《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 回执》(海关编码:4419940KAK)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的公告》(公告〔2019〕14号),自 2019年 2月 1日起,海关不再核发《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需要获取书面备案登记信息的,可以在线打印备案登记回执,并到所在地海关加盖海关印章,或提交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登记申请。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实际业务经营情况,并访谈发行人生产经营的主要负责人,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取得日常经营所需全部资质许可。
(二)发行人是否属于《涉军企业和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军工事项审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的涉军企业和事业单位
《涉军企业和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军工事项审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军工事项审查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涉军企业和事业单位,是指已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企业和事业单位。本办法所称军工事项,是指涉军企业和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过程中涉及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结构布局、军品科研生产任务和能力建设项目、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条件、国防知识产权、安全保密等事项。”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实行许可管理。但是,专门的武器装备科学研究活动除外。”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均未从事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无需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亦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因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属于“已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即不属于《军工事项审查办法》规定的“涉军企业和事业单位”。
《军工事项审查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对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军工事项审查。军工事项外的另外的事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根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前述第(二)部分所述,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中电华瑞、武汉安和捷、宁波新容电器均不属于《军工事项审查办法》规定的“涉军企业和事业单位”,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需根据《军工事项审查办法》履行有权机关审批程序。
1、取得并查阅发行人 2020-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工商变更登记档案及公告文件,了解发行人主营业务;
3、取得并查阅发行人对于主营业务还有是不是属于涉军企业和事业单位,是否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关的说明性文件;
4、查阅《军工事项审查办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等军工资质相关的法律规定;
2、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属于《军工事项审查办法》等规定的涉军企业和事业单位,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需根据《军工事项审查办法》履行有权机关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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